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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解读一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4-10 10:12:46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个变化:立法目的和定位更高

       在第一条中直接将原来的“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修改为“为了高质量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探长解读:在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在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中,国家公园是主体、自然保护区是基础、自然公园作补充。本次新修订的《条例》在第一条就开宗明义的指出了其对推进生态文明和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意义,直接将《条例》从“加强管理”升维至 “高质量推进”和“现代化建设” ,定位更高,说明国家层面是认可自然保护区这么多年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做出的卓越贡献,以及其作为自然保护地体系基石的重要性。

第二个变化:自然保护区功能定位更高

      在第二条中直接将原来自然保护区功能的“对有代表性的生态系统等区域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修改为“以保护典型生态系统等为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区域”;

      探长解读:在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自然保护区在自然保护地体系中的中间层级作用(国家公园之下,自然公园之上),即兼顾国家公园的“严”与自然公园的“用”,因此强调 “合理利用”。该处的《条例》修改为后面核心保护区、一般控制区管控的修改奠定了基础。

第三个变化:管理体制更加顺畅

      直接将原来的第八条“环保部门综合管理,林业、农业等多部门主管”修改为“林草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其他部门职责内配合”;

       探长解读: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将自然保护地管理职能集中统一到国家林草局(加挂国家公园牌子),解决了自然保护地多头管理的历史遗留问题,但由于法律政策一直没有更新调整,给实际工作带来了不小法律障碍。新《条例》进一步压实林草部门主体责任,有效解决了“多头管理”问题,为后续理顺自然保护地执法管理(自然保护地执法权回归林草部门)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四个变化:分级体系更加明确

      直接将原来的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修改为“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省级自然保护区”;

      探长解读:在原有自然保护区中,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分为省、市(州)及县(区)三级,且市、县级数量多、面积大,新《条例》中直接明确以后地方级只有省级,取消了市、县级,说明国家要对自然保护区进行提级管理、统一管理标准,提升保护效能,这也是从法律政策层面为后续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已取消市县级自然保护区)批复提供保障。

第五个变化:保护区分区更加简化

      直接将原来的第十八条“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修改为“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实行分区管控”;

      探长解读:在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自然保护地实行核心保护区、一般控制区两级分区管控。因此新《条例》进一步简化分区,不仅是与国家公园体系的衔接、落实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顶层设计,也是为后续分区管控措施从 “绝对禁止”转向“原则禁止+允许清单” ,同时也是从法律政策层面为后续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分为核心保护区、一般控制区)批复提供保障。

第六个变化:分区管控措施更加人性化(亮点、关键变化)

      (一)将原“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科研活动需严格审批)”修改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但列出了如保护管理、原居民必要生活、国家重大项目等5大类允许活动的清单(具体见新《条例》第二十六条)”;

      探长解读:核心保护区管控措施的修改是新《条例》的主要亮点和关键变化。这么多年来,自然保护区之所以被大家诟病,就是过于机械的功能分区划定以及管控措施,“一刀切”理想化的将核心区物理隔绝起来,没能考虑到区内的原住居民生产生活需要,特别是南方集体林区内的自然保护区在近几轮环保督察中问题矛盾凸显。新《条例》正视并规范了核心保护区内的必要人为活动(概括起来主要有:保护管理活动、原住居民必要生活、非破坏性科研、无法避让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及特殊保护措施),为生态修复、民生改善、国家战略预留合法空间,为推进保护区资源科学可持续保护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保障、更加有温度。因为,保障自然保护区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建设自然保护区的初心。

     (二)将原“实验区可开展旅游等活动”修改为“一般控制区内,在允许核心区活动基础上,新增必要基础设施建设、生态旅游、科普教育等6类允许活动(具体见新《条例》第二十七条)”;

      探长解读:新《条例》明确了并大幅放宽一般控制区内的建设活动正面清单,如与自然保护区保护目标一致的人工商品林抚育、树种更新等森林经营活动(南方集体林区最为关心这点,也将减少30%的保护发展矛盾),在严格管控限制下,为绿色发展、科研科普、民生改善提供明确法律依据。当然,大家不要以为以后一般控制区就可以大肆开发利用了,新《条例》明确、规范了项目正面清单,通过清单管理,约束性更强,实际上是收紧了模糊地带的活动空间,避免大家“打擦边球”。

      总结起来,新《条例》中分区管控通过构建“原则限制+正面清单” 管理模式,实现了“严格不减,科学倍增”,让自然保护区管控变得更加科学、精细和透明,是一种管理模式的升级,这种转变标志着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进入了尊重科学、尊重法律、尊重民生的精细化、现代化新阶段。

第七个变化:规划审批更加明确

       新《条例》中明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省级自然保护区规划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探长解读:新《条例》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的审批权限由原国务院下放到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草局),将省级自然保护区规划审批权限由原省级人民政府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省林草局)。这不仅为后续自然保护区规划审批简化了流程,更说明我国在各方面努力推进服务型政府的构建。

第八个变化:违法成本更高

      新《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在自然保护区不同功能区以及不同违法活动的处罚形式,明显提升了处罚力度,如原来最高处罚仅1万元以下,新《条例》的最高处罚到达100万元,不同违法行为的处罚更加严格。

     探长解读:由于时代原因,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违法的处罚都比较轻(立法初衷是考虑到违法的主体多为保护地所在居民)。但近些年来,自然保护地内违法违规活动出现了新情况,面临了新形势,违法主体由普通群众转变成企业、地方政府以及商人,如不及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原有处罚力度根本无法有效震慑违法行为。因此,新《条例》对违法处罚标准的提高,势必有效遏制违法违规活动。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将于2026年3月15日起实施,这不仅标志着我国在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法律建设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同时也预示着历经6年的全国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已经有了法律保障,即将迎来批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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