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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乌云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林下产业发展资金奖励扶持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8-25 17:03:33 浏览次数: 【字体:

(2015720日印发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鼓励发展林下产业,促进保护区农民产业转型,缓解保护区资源保护与农民生存的矛盾,实现保护区协调发展,结合保护区的实际,特制订保护区林下产业发展资金奖励扶持试行办法。

第二条  林下产业的发展必须严格遵守保护区法律法规,有利于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有利于区内群众脱贫增收。支持发展具有保护区生态和资源优势的高山有机茶、药材、干鲜果、蔬菜种植;中华蜂、石蛙、石斑鱼等特种养殖;生态旅游、农家乐;非木林产品加工等项目。不支持上规模的畜禽养殖及毁林种植项目。

第三条  林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指由县政府安排保护区发展林下产业的专项资金,由乌云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为主制定奖励扶持办法,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奖励扶持方式主要有定额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风险补助及其他方式。

第四条  整合各类财政支农资金用于保护区林下产业发展,凡属本办法支持的项目,已享受其他各项财政资金支持的,本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其他资金奖补标准低于本办法标准的,按本办法标准再补偿差额。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保护区积极发展林下产业的企业(单位)、专业合作组织或个人。

 

第二章   奖励扶持项目及标准

第六条  鼓励特种生态养殖。保护区农户养殖中华蜂5桶以上并形成效益的,每桶一次性奖励100元,每年奖励指标1000个。专业养殖石蛙、石斑鱼的农户,给予一定金额的建池补助,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七条  鼓励发展农家乐。保护区农户经营农家旅馆客房床位达到10个以上,其中3间以上有独立卫生间,有停车位10个;农家餐馆室内餐桌达到5个以上,以当地食材为主,有停车位10个;且能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经常性经营,相关证照齐全,建筑具有地方风格,积极支持保护区开展各项工作的。餐馆或住宿单项能达到以上标准的,每户一次性奖励0.5万元(擂茶馆达到上述标准的一次性奖励0.3万元)。两项均能达标的,每户一次性奖励1万元。每年奖励指标15个以内(超过15个,按床位、餐桌数量和经营状况排序,集镇范围内的农家乐除外,违章建筑除外)。

第八条  扶持发展种苗繁育。凡提供适合保护区产业转型优质种苗且育苗基地面积在5亩以上,视投入情况给予每个基地一次性扶持资金1-2万元。每年扶持育苗基地2个。

第九条  鼓励基地示范带动。凡建立新型产业示范基地集中连片20亩以上,并带动当地发展的企业、专业合作组织或个人,视投资规模和效益给予一次性2-5万元奖励资金,每年扶持1-2个示范基地。

第十条  支持高山有机茶发展。各村提质改造老茶园或推广种植药材等新型林下产业,相对集中连片50亩以上的补助1万元,100亩以上补助2万元,老茶园改造支持面积不超过2000亩,其它种植支持面积不超过1000亩。

第十一条  第六至十条实施年限为20152017年,分年度安排。

第十二条  开展新产业试种试养失败的,给予部分风险补助。

第十三条  扶持发展农、林产品(非木材)加工龙头企业、生态旅游开发的龙头企业、特种养殖基地。凡新建为保护区的农产品、非木林产品实施深加工增值的龙头企业、生态旅游开发的龙头企业、特种养殖繁育基地,视投资规模和辐射带动区内群众的影响力,产值完成情况给予每个企业5-20万元贷款贴息资金,5年内共扶持3-5个企业或繁育基地。每项产业原则上扶持一家企业。其资金由金融扶贫资金和本专项发展资金打捆安排。获得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市知名商标、市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获得国家有机食品认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定的另奖3-5万元。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发展保护区林下产业中的积极作用,支持5个左右入社社员多,作用发挥好,产业发展带动性强,大部分或基本覆盖全保护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每社给予3-5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乡(镇)村开展林下产业技能培训的,给予一定的培训补助。

第十六条  为销售保护区林下产业产品作出突出贡献的商家(含电商)或企业,视销售规模和效益给予1-3万的资金奖励。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验收

第十七条  凡申请奖励扶持的项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相关规定,符合《湖南乌云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不破坏或危害生态环境,有利于环境保护。

第十八条  凡申请奖励扶持资金的项目,必须在保护区范围之内,履行项目单位(专业合作组织、企业或村委会)先申报,由所属乡镇签署审核意见,经乌云界保护区管理局批准后实施的项目。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向乌云界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申请验收。

申请验收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专业合作组织、个人基本情况及及其经营状况介绍;

   (二)产业发展规模、投资情况及产生的效益;

(三)按要求提供农户或社员相关资料;

   (四)其他与申请资金相关的材料。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拨付

第二十条  林下产业发展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如有违反,除收回所拨资金外,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乌云界保护区管理局组织验收后,由项目单位填报乌云界保护区林下产业发展资金拨付申请表,经乌云界保护区林下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办理拨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 当年林下产业发展资金使用完毕,需给予奖励和扶持的项目在下一年度予以优先安排。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如有政策调整,再作修改。本办法由湖南乌云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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