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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湖南乌云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林下产业发展及管护设施建设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发布 发布时间:2019-03-11 16:56:4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了进一步规范保护区管护设施建设,引导、鼓励发展林下产业,促进保护区农民产业转型,缓解保护区资源保护与农民生存的矛盾,实现保护区协调发展,根据保护区实际,现就保护区林下产业发展及管护设施建设资金项目,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项目申报原则

所有申报的林下产业发展和管护设施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保护区法律法规,符合《湖南乌云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总体布局,有利于保护区内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有利于区内群众脱贫增收,重点支持绿色环保的种植、特色养殖、农产品加工、生态服务、管护设施与平台建设等方面项目。

二、项目申报范围

以下申报项目仅限于保护区内或服务保护区的企业、合作社、村组或农户。

1、种植项目。申报范围包括保护区内高山有机茶、高山药材、有机蔬菜、特色水果等种植及特色苗圃等项目。

2、特色养殖项目。申报范围包括保护区内中华蜂、石蛙、竹鼠等特色养殖项目。

3、农产品加工项目。申报范围包括保护区内茶叶、竹笋、竹制品、特色酒类等加工项目。

4、生态服务项目。申报范围包括保护区内开展生态旅游、民宿、电商、微商、土特产实体店等项目。

5、管护设施及平台建设项目。申报范围包括保护区内用于保护或相关的基础设施、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项目。

三、项目申报条件

所有申报项目共性条件:

1、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相关规定,符合《湖南乌云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及《湖南乌云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符合保护区林下产业发展方向;

2、原则上为上一年度或当年度新发展项目,已获得政府相关扶持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申报;

3、项目申报企业、合作社和个人,要积极支持维护保护区的资源保护工作,如其住宅或产业基地周边目击范围内发生各类破坏资源情况,不报告、不制止,情况核实取消项目资金安排;

4、企业、合作社和个人要对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企业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县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用工或服务对象主要以保护区内为主;

2、证照齐全,食品企业需要获得国家食品生产许可证;

3、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4、有良好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无不良记录;

(二)合作社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县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作社主要成员或服务对象以保护区为主;

2、相关证照齐全;

3、社员名册台账完备,机构制度健全;

4、从事相关合作社工作佐证资料齐备。

(三)申报个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服从保护区管理局的管理,无违法违纪行为,社会信用良好;

2、加入保护区相关合作社予以优先考虑。

四、项目申报资料

(一)申报项目企业、合作社需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资金申报表;

2、项目申请报告(企业或合作社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申报理由及申报优势等);

3、企业或合作社相关证照复印件,企业或合作社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人员身份证明;

4、企业、合作社银行账号;

5、环保部门环评批复意见(企业)、社员相关资料(合作社)。

(二)申报项目个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资金申报表;

2、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一卡通银行账号;

3、项目申请报告。

五、项目申报与审核程序

项目申报采取自愿申报、限额推荐形式。

(一)申报项目由申报企业、合作社或个人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填报《项目资金申报表》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将纸质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和电子文档交所在地分局;

(二)各分局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核查,提出书面初审推荐意见,报局产业与项目办;

(三)局产业与项目办对项目进行汇总后,由局分管领导组织相关科室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形成书面意见;

(四)管理局组织相关科室、分局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五)局党委对所申报项目集体研究审定;

(六)党委会审定通过的项目统一在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按照财务要求拨付资金。

六、项目奖励扶持标准

1、种植项目

(1)扶持高山有机茶叶基地建设,新发展茶叶基地20亩以上,奖励扶持0.3-2万元;

(2)提供适合保护区产业转型优质种苗且育苗基地面积在5亩以上,奖励扶持0.5-2万元;

(3)在保护区建药材、蔬菜、特色水果等种植基地面积在5亩以上,奖励扶持0.5-2万元。

2、特色养殖项目

(1)中华蜂养殖。对保护区内示范性、引领性养殖基地,可申报奖励扶持资金0.5-1万元;年内新发展桶养中华蜂5桶以上的基地或者农户,按每桶200元给予奖励。

(2)石蛙养殖。对保护区内示范性、引领性养殖基地,可申报奖励扶持资金0.5-3万元;对新建有种蛙繁育池且基地面积在2亩以上并成功扶持养蛙示范户2个以上的繁育基地,可申报奖励扶持资金0.5-3万元;在保护区种蛙繁育基地购买幼蛙3000只以上进行成功养殖的农户,奖励扶持资金0.3-1万元。

(3)竹鼠养殖。为保护区每年提供种苗600只以上、带动发展养殖户3户以上的养殖基地,奖励扶持资金0.5-3万元;竹鼠养殖规模在100只以上的农户,奖励扶持资金0.3-1万元。

3、农产品加工项目

(1)保护区内茶叶加工企业根据其对服务区内农户贡献和群众口碑,可申报奖励扶持资金3-5万元。

(2)保护区内新建、扩建的农产品(竹笋、酒类等)、非木林产品深加工龙头企业,视投资规模和辐射效应可申报项目扶持资金2-5万元。

(3)获得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市知名商标、市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有机食品认证及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定的企业,可申报项目奖励扶持资金2-5万元。

4、生态服务项目

(1)新建、扩建符合保护区要求和本地实际的生态旅游项目,视规模和影响力可申报奖励扶持资金2-5万元。

(2)在保护区可开发区域发展民宿、土特产店等服务项目,为保护区推广产品、文化旅游且手续齐全的,可申报奖励扶持资金0.5-2万元。

(3)为保护区产品推广建设电商、微商平台,每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可申报奖励扶持资金1-3万元。

(4)为保护区生态产业发展提供专家咨询、技术培训等方面服务,视情况可给予奖励资金1-5万元。

5、管护与民生设施及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1)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发展保护区管护、林下产业和扶贫脱困的积极作用,对入社社员多,产业发展带动性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视情况奖励扶持资金1-2万元。

(2)符合保护区发展方向、有利于改善保护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管护与民生设施,按一事一议形式,可申报一定额度的奖励扶持资金。

其它符合要求的绿色生态项目,可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七、项目申报资金管理

1、林下产业发展和管护设施建设资金是由县政府安排保护区发展林下产业和建设管护设施的专项资金,奖励扶持方式主要有定额补助、以奖代补及其他方式。

2、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确保资金定向拨付、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如有违反一经查实,除收回所拨资金外,报相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3、当年项目资金使用完毕,完成进度良好,需继续给予奖励和扶持的项目,在下一年度可继续进行申报。

本办法由乌云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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